山东服装职业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9-11-11来源:未知作者:教务处浏览次数:183

  

 山东服装职业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为了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,完善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度,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,保证专项经费的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,根据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及国家有关财政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  专项经费的范围

第二条  专项经费是指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。专项经费来源于上级和有关部门拨款、学院配套资金、学院经费计划安排。主要包括:重点学科建设经费、科研经费、实验室建设经费、专业建设经费、课程和教材建设经费、师资队伍建设经费、教育高地建设经费、高水平特色项目建设经费、信息化建设经费、基建和修缮经费以及其他相关经费。

第三章  专项经费的申报立项

第三条  申报上级各部门的专项经费,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,组织项目执行部门按照各专项经费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立项论证、立项申报和办理申报手续。职能部门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报送学院财务处备案。

第四条  申报院内专项经费,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发展需要、当年经费情况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,在每年7月初组织申报工作。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申报项目,并报分管院领导审定批准后,再按照申报要求编制专项经费申请计划,报学院财务处在下一年度的经费计划中安排。

第五条  上级单位在年度中期额外下拨或追加专项经费,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资料、数据和申请报告,经分管院领导和院委会审议后进行申报。

第六条  学院年度经费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。凡列入计划内的专项经费,立项部门应按照计划资金和计划组织实施,确保专款专用。计划下达后,专项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整。如因学院发展需要和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或增设专项,由立项部门按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办理,在院委会同意、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。

第四章   专项经费的使用

第七条  专项经费的使用,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,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、会计制度以及学院相关规定。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计划申报的内容执行,不得擅自挪作他用,不得支付各种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还贷、对外投资。

第八条  经审核立项的专项经费,由学院财务处设立专户,实行专项核算。

第九条  专项经费中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,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  凡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,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。

第十一条  对专项经费支付接待、劳务、奖励等费用,必须按经费管理的拨款单位和学院职能部门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 专项经费的结余,上级部门和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,按相关规定执行;无文件规定的,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由学院收回统筹使用。

 第五章  专项经费的管理、监督和绩效考核

第十三条  根据专项的性质,各类专项的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为:

一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、高水平特色项目、实验室建设专项、专业建设专项、课程和教材建设专项、教育高地建设专项归口教务处;

二、科研项目专项归口科研处;

三、师资队伍建设专项归口人事处;

四、信息化建设专项归口信息中心;

五、学生帮困基金归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;

六、除上述专项外的其他专项根据性质归口财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。

七、如遇学院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或部门业务职责调整,则相应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。

第十四条  专项经费管理实行“项目负责人制度”。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(除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外),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。

第十五条  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,在财务处的指导下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,对专项经费的使用、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,并定期与学院财务处核对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。

第十六条  学院财务处有权按财务制度、预算管理制度、审计条例对专项经费的立项、实施、使用、管理等环节进行检查、监督和审计。

第六章     

第十八条  本办法的修改,由财务处提出,报学院研究决定。

第十九条  本规定执行中,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,按上级规定执行,并修改本办法。

第二十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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